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2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炎生因111年訴字第4729號返還履約保
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參佰伍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
肆仟陸佰陸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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