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049號
TPDV,111,訴,4049,2023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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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49號
上 訴 人
原審被告 林貴山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鄭全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4049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新臺幣(下同)41萬6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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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