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貿更一字,110年度,1號
TPDV,110,國貿更一,1,20231229,6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吳明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影馳科技有限公司(GALAXY MICRO
SYSTEMS LIMITED)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416,196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美金100萬元及新台幣(下同)40萬元, 及自10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美金部分並得按給付時台灣銀行牌告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 付新台幣,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1,610,000元(計算式:〈 美金1,000,000元×起訴日匯率31.21〉+400,000元=31,61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2元。上訴人已繳納裁判費 851,448元,並聲請退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有本院繳費收據 足憑,爰裁定返還上訴人溢繳之裁判費416,196元。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1/1頁


參考資料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