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9號
TPDM,112,易,19,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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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濰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6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濰佳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濰佳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晚間某時,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介紹告訴人王志伯借貸新臺幣 (下同)22萬元(下稱本案22萬元)之款項予不知情之胡德 夫。而被告於109年1月21日前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擅自向胡德夫索討上開款項,並要求匯款入指定之帳戶 ,使得胡德夫誤認告訴人向其催索上開款項,因而陷於錯誤 ,乃指使另一不知情之無非文化有限公司匯款上開金額至被 告所指定之不知情之黃大煒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所開設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旋將之提領一空。嗣經告訴人 發覺後,因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 資料。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 ,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 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6年度台上字第656號、2 9年度上字第3105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無非係以被告趙濰佳於偵訊 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王志伯於偵訊時之證詞、證人謝守 勤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53號民事事件調查 審理時之證詞、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影本、富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影本及交 易憑證影本、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453號民事判決(下稱另 案民事一審判決)等件為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略以:告訴人沒有 錢,伊沒有理由騙告訴人,本件實係伊借錢給告訴人,伊認 為告訴人的匯款是墊付,伊已對外表明胡德夫的錢與告訴人 無關,也已經還了,告訴人不應該再請胡德夫之經濟人郭樹 楷簽債務轉讓證明書,也不應該去找記者報料,甚至公開伊 的電影內容,本案係因黃大煒對告訴人提告電影侵權遭起訴 ,告訴人才提告等語。
五、經查:
 ㈠本案22萬元借貸關係是存在於告訴人與被告間:  1.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略以:108年11月5 日晚上,被告向伊稱需要借22萬元予胡德夫,伊認為胡老 師是圈內人,應該不會有問題,才把錢借給被告,因為伊 並不認識胡老師,就伊認知上,本案22萬元係借予被告, 被告沒有還伊錢,伊就於通訊軟體上向被告追討,只有問 那麼一次,伊向被告詢問時,已經知道胡德夫經紀人郭 樹楷業將22萬元匯給被告,伊只是在試探被告是否真的拿 走這筆錢;至於伊的餐廳,伊當時有給被告入股方案,但 被告只有給伊60萬元,之後的錢就沒有給,(問:被告給 證人的60萬元,目的是給證人配偶去外國治病,不是當作 入股金,有無此事?)被告當時是有講這筆60萬是要給伊 配偶治病用的,但那是前期,後來伊跟被告談合作,是被 告先把錢給伊之後,伊才把投資方案發在通訊軟體裡,因 為被告要入股,當初雖然伊錢前面先拿去治病,但後來被 告就把60萬元當作入股金,被告就堂而皇之進入餐廳,還 要求拆這個、拆那個,被告每天都待在餐廳裡;伊付給被 告的則是83萬元及22萬元,總計85萬元【註:此部分應係 告訴人口誤,告訴人於另案民事一審判決中係主張伊借被 告63萬元及本案22萬元,計85萬元,詳後述】等語(本院 卷第343至351頁)。
  2.復查被告與告訴人間於108年11月6日、7日之通訊軟體對 話內容略以(見偵字卷第20至29頁,全文如附件一、附件 二):告訴人先細數自己帳戶資金及待付開支後,表示: 「我最多可能只能先借你90萬」,被告則再三表示感謝, 並稱自己可以去北京了,又傳送伊與胡德夫間對話截圖, 內容略以被告告知胡德夫:「我幫你借到錢嘍!」等情, 後被告與告訴人討論匯款帳戶細節,被告又向告訴人稱: 胡德夫牙醫費用現僅需22萬元,故伊多3萬元可以運用,



嗣告訴人傳送匯款記錄2紙(即告訴人匯款63萬元至黃大 煒帳戶、另匯款22萬元至胡德夫帳戶)後稱:「抱歉只匯 給妳們63、因我還要給我助理2個月薪水」,堪認108年11 月間係告訴人借款予被告,其中本案22萬元部分,則再由 被告轉借予胡德夫,僅告訴人為縮短給付關係,而直接匯 至胡德夫帳戶。本院另案民事一審判決上訴二審後,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823號民事判決(下稱另案 民事二審判決),亦同此認定,併此指明。
  3.是由本案22萬元借貸過程中,似未見被告有何對告訴人施 用不實詐術之行為。
 ㈡本案22萬元借貸關係既係存在於被告與告訴人之間,被告再 另行借予胡德夫,則被告於109年1月間向胡德夫請求還款, 自係本於其與胡德夫間借貸關係而為,難認被告上開催討有 何不法所有意圖、或屬詐欺之行為。而告訴人亦自述被告曾 匯款60萬元予伊,且雙方對於匯款之定性有所爭議,業如前 述,是堪認被告與告訴人間尚另有金錢糾葛,而被告主觀上 亦認為雙方尚有經營餐廳之債務未曾清算(見本院卷第363 頁),自亦不能僅因被告自胡德夫處取回借款後,未立即還 款予告訴人,即逕認被告有何詐欺之行為。
 ㈢從而,本件被告以胡德夫需看牙醫為由,向告訴人借支款項 ,嗣後由胡德夫友人償還被告後,被告與告訴人間因另涉有 其他債權債務紛爭,而未逕行還款予告訴人等情,雖堪認定 ,惟憑此亦不足以認定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施用詐術」之 處,或被告自始即有基於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六、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 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未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 而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自屬犯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基於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慶華、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附件一:被告與告訴人間108年11月6日對話內容(偵卷第20至27 頁)
發話人 訊息內容及時間 告訴人 [108.11.6 上午1:54] 我戶頭只剩108萬,我還要付停車位一年72,000,還要付之前拍片的尾款妝髮10萬,我最多可能只能先借你90萬,我自解只剩1萬多生活。 被告 然後我剛剛跟那個胡德夫的不回我了。我還會把賬號給我,好感動,謝謝你直播,她是我這幾天。我在心裏面就像前陣子那個狀況,我每天根本睡不着,你知道嗎?我在想啊我。因爲我知道你的心情,那是我,我。我最急的店,因爲我感同身受,我知道你那,其實有時候就是。是我的榮幸,是我的榮幸,然後我很開心。我很開心,我沒有這個緣分。那我相信這個冰冰中,你看是小軍讓你找我的,所以我啊,冥冥中哈。 告訴人 所以你先拿去用,後面有錢再給我。 被告 好好直播,沒心那你就看你,盡量你能力,如果說你中間也需要錢的話,我再看,怎麼樣想辦法給你。我們就一起度過這段時間,我已經很感激你我已經很感激你了,OK,我度過這段時間應該就OK了。 謝謝你,謝謝你,這個是我的。你是我的恩人,現在是我的人,因爲。就在這個節骨眼上,我就是需要,這個是破的,然後我可以去北京OK謝謝你哈,太感激了。 (傳送截圖) 【截圖為被告與胡德夫對話內容: 被告:Dearest Kimbo我幫你借到錢嘍! 胡德夫:我在西安可不可以匯到我的戶頭,以便我轉帳過去給牙醫診所?非常非常感恩!! 被告:好的!沒問題!】 告訴人 牙醫的帳戶。 被告 胡德夫的帳戶,他在西安工作,他會轉帳給牙醫! 告訴人 明天先轉25萬給牙醫,剩下的我領給你 我北京銀行還有些人民幣。也可以先給你用。 好。 [108.11.6 上午1:59] 再給我帳號,我明早去銀行。 被告 好!太棒了超級感謝的!但你身上還是得多留先錢。 告訴人 先能活就好,你比較急。 被告 還是你先匯到黃大煒帳戶,這樣有紀錄,免得我健忘! 告訴人 最近我應沒要花什麼錢了 好 給我 明天一起處理 被告 我再匯給胡德夫,讓他自己轉帳給牙醫! 告訴人 恩 被告 台北富邦銀行 基隆路分行 戶名:黃大煒 帳號:xxxxxxxx000。 告訴人 帳號再發給我 胡德夫的 好 處理好跟你說 被告 好! 告訴人 早點休息 被告 好!你也是喔!我們明天下午2點見喔! 告訴人 好 被告 [108.11.6 下午8:41] 【被告回收一則訊息】 志伯!胡德夫老師植牙費用目前只須22萬!這樣我有多3萬可運用了!哈哈謝謝你喔! 我們明天下午2點見! 告訴人 [108.11.6 下午10:33] OK 好的 被告 【小貓戴耳機享受音樂之照片】 告訴人 明早處理 被告 超級感謝!【愛心貼圖3個、合十貼圖1個、笑臉貼圖1個、音符貼圖1個】 告訴人 三八!錢我也是放著,去幹大事要緊。 被告 【大型愛心貼圖】 附件二:被告與告訴人間108年11月7日對話內容(偵卷第28至29頁)
告訴人 (傳送照片兩張) 【第一張為匯款63萬元至黃大煒帳戶之匯款單、第二張為匯款22萬元至胡德夫帳戶之匯款單】 處理好了 [108.11.7 上午10:02] 抱歉只匯給妳們63、因我還要給我助理2個月薪水 被告 親愛的志伯!千萬別抱歉啊!我們已經很感激你的解救啦!我們的救命恩人啊! 告訴人 別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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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無非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