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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688號
TCDV,112,補,2688,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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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88號
原 告 黃甄瑜
被 告 吳𢙨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吳海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吳麗珠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吳麗花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吳詩蒕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吳雅玲即吳亀理之繼承人(遷出國外)

吳樹根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吳岱璇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吳乖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吳罕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吳俊明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吳俊賢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吳淑娟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吳素芬即吳亀理之繼承人

黃雯娟即吳進之繼承人

黃兆熹即吳進之繼承人

蔡清元即吳進之繼承人

蔡清山即吳進之繼承人

蔡菁卉即吳進之繼承人

廖金姬即吳進之繼承人


吳映泓即吳進之繼承人


吳漢陽即吳進之繼承人


吳岫青即吳進之繼承人

吳璧鐘即吳進之繼承人

吳東華即吳進之繼承人

吳淑梅即吳進之繼承人

吳又淇即吳曉琪即吳進之繼承人

吳銘倫即吳進之繼承人

吳廣橋即吳進之繼承人

吳墩欽即吳進之繼承人

馬吳玉茹即吳進之繼承人

吳京茹即吳進之繼承人

許素綢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吳灑涓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吳奕成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吳淑如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吳明昌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王憲堂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王憲山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王志宏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王文玲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王靜儀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王于萍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王添財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王明富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王玉餘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王玉珠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陳進財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陳培虹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陳駿憲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陳家綺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陳德勝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陳國楨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吳麗月兼吳澤龍之繼承人

吳香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李淑珍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吳麗冠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吳柏霖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吳峻嘉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吳信輝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吳麗琴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李吳較額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吳啟川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吳月娥即吳澤龍之繼承人

吳心
洪志龍
陳來好
洪葉淑雲
吳益昌
吳聰明
吳聰禮
吳文仁
吳正嘉
吳子文
吳澤
吳連馨
吳鴻章
陳秀月
吳明發
吳侑霖
陳素碧
阮吳素琴
吳義修
吳素卿
吳素真

吳景賢
吳素娟

吳素瓊

蔡燈洋

蔡美穗
陳吳月雀
陳葉罕
唐逸文即葉彩蓮之繼承人

唐怡德即葉彩蓮之繼承人

唐允中即葉彩蓮之繼承人


唐琴妮即葉彩蓮之繼承人


葉淑媛
葉國璋
葉國泰
葉寶媛
葉國力兼黃柑之繼承人

魏葉月治兼黃柑之繼承人

許葉寶兼黃柑之繼承人

陳黃照兼黃柑之繼承人

陳苹茹
吳柏諺
吳富昇
吳煙木
吳敏順
吳敏富

吳金敏
吳柏榕
陳惠萍
吳月麗
吳水金
許惠英
吳振坤
吳振南
吳振炎
吳振丁
吳江水
王罔市
吳四通
陳吳遷
李秀金
吳麗珍
吳富雄
林志仲
徐淑芳
徐民哲
徐民偉
陳林秀美
葉育銓
陳麗華
陳重智
陳小娟
吳宏哲
吳志宏
吳文章
吳文樟
吳建騰
吳正三
陳再
吳家豪
吳建霆
吳峻銘
吳孝修
林雯雯
吳進益
吳奇鴻
吳明祐
陳吳秀琴
林寶玉
吳中宸
吳奇益
吳奇鴻
吳紳農
沈文梂
吳清松
吳文松
吳煙
陳桂
張宸滋
蔡世訓
蔡世彬
林玉

陳阿香
黃益民

陳瓊瑤
陳行助
吳慧君
吳明哲
陳宏瑋
陳子騏
黃阿暖
沈文雄
陳苑如
吳碩彥

吳依蘋
林炫佑
王淑真
黃鴻榮
黃鴻濱
顏愛中
吳啓文
張珮綺
李位彬
許澤民

吳燕三
吳綉英
吳清華

吳仲霖
吳美娟
吳美貴
陳吳棉


吳江波
吳邁
吳江鎮
吳佳玲
吳明源
吳明楓
吳明瑞
吳昌
吳勤
吳月麗
陳吳花
吳不
吳江塗
吳湖
吳江桐
吳蔡豆
吳江焜
劉吳瑾
吳正
吳江福
吳長
蔡培即蔡吳娥之繼承人

蔡玉青即蔡吳娥之繼承人

蔡錦岳即蔡吳娥之繼承人

陳鎮泓即蔡吳娥之繼承人


蔡秀貞即蔡吳娥之繼承人

蔡玉玟即蔡吳娥之繼承人

吳埤
張羅

張國柱
張月娥
胡素萍

張文勇
張芳怡
張文鐘
張月美
張國萍
張國勝

陳素香
陳素里
陳文
陳素貞
陳文
陳麗卿
張國豐
張國茂

張錦鳳
張國安
張錦葉
張錦華
張國雄
張明章

張國宗即張明煌之繼承人

張國興張明煌之繼承人

張國益即張明煌之繼承人

張麗娟即張明煌之繼承人

張麗珍張明煌之繼承人

張朝淵
張秀玉
吳秀玉
胡美光
胡俊茂
胡美英

胡美珍
胡俊財
吳綉鳳
吳秀滿
吳秀蓮
王美麗
王淑惠
王秀月

王文

王淑絹
王淑宜

孫王梅玉
洪玉
王文宏
王文亮
楊以琳
王風
王美紫
林阿煌
林麗
吳三慶
吳錦
吳梅
張吳也

吳綢
吳三朝
吳三富
吳烏甜
吳三為
吳腰
吳切
吳美
吳網
紀尚佑
紀君燕
吳嬌梅
曾吳貴雲
吳宗賢
吳珠
陳明瑩
陳耘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梁英芬
被 告 陳游嚴
楊欣雨
楊立
楊晴雯
陳月紅
陳巧臻
陳昱均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被 告 吳進生
吳進長
陳玲誼
陳慧誼
吳淑華(遷出國外)

吳瑞華
吳淑靜
吳明珊
吳笑
吳進松
吳進益
吳凱婷
吳政
白翠娟
吳明澤
吳東佑
王鳳鶯
吳麗惠
吳麗娟
吳麗真
吳麗珍
吳秀暖
吳冠霆
吳江政
江靜芳
江靜蓉
江靜芬


江靜子
江靜蕙

江衍茂

廖婉琳
黎昌宇
吳昇峰
吳昇宇
張湘雯
許文河
許文欽
吳訪

吳聰吉
吳聰鴻
黃吳服絹
吳鳳兒
陳麗芬
王慶煌
陳東慶

陳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8項係請求兩造共
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同段1305地號土地(下分稱12
77地號土地、1305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應予合併變價分割
,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揆諸前揭規定,此部
分應依系爭土地起訴時當期現值乘以原告權利範圍定訴訟標的價
額;至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吳進之繼承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
吳進於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第2項請求被告吳亀理
之繼承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吳亀理於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
登記、第3項請求被告吳澤龍之繼承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吳澤龍
於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第4項請求被告葉彩蓮之繼
承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葉彩蓮於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第5項請求被告黃柑之繼承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黃柑於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第6項請求被告蔡吳娥之繼承人應就
繼承被繼承人蔡吳娥於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第7項
請求被告張明煌之繼承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張明煌於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此些部分請求自經濟上觀之,與訴之聲明
第8項請求之目的同一,爰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5055元(計算式:1277地號土地民國1
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4200元/平方公尺×面積2680.83平方公
尺×原告權利範圍288/216000+1305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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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