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9號
TCDV,112,消債清,9,202312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陳素陵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債權人 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擔保 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 額。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 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 在地;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 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1條第1項至第4項 規定甚明。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程 序,然未依前揭規定提出所得資料、108年9月10日至110年9 月9日止之生活必要支出及每月平均收入狀況,經本院於112 年8月18日發函通知其補正,於112年8月22日合法送達聲請 人。詎迄今未為任何補正,嗣通知聲請人於112年8月18日到 場,亦未於指定之期日到場,有本院送達證書、調查筆錄在 卷可考,本院無從瞭解聲請人之每月收入狀況,無法審酌其 是否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揆諸前開說明, 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