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54號
TCDV,112,消債更,54,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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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蔡鼎綸即蔡國華


代 理 人 廖本揚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桔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英標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吳秀華
王素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 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更 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後,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以110年度消債補字第501號民事裁 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預納必要費用3200元及其他應補正事項 ,前開裁定已於111年2月23日合法送達,債務人逾期仍未補 正;另於112年8月30日函請債務人補正108年12月22日起至1 10年12月21日止之所得及收入清單等事項,該函文於112年9 月5日、9月7日合法送達,再經本院定期命債務人於112年12 月18日上午10時到院說明,債務人之代理人雖到庭陳述意見 ,但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且迄未補正預納必要費用等情,有前 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訊問筆錄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 清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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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