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301號
TCDV,112,消債更,301,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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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羅鴻原即羅鴻謀



代 理 人 洪政國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羅鴻原即羅鴻謀自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羅鴻原即羅鴻謀(下稱債務人)聲請意 旨略以: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30000元,扣除個人每月生 活必要費用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00 00000元,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償之調解,但無法成立調 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在職證明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 通知、至聖語文數理補習班收款憑證、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 連結作業、國泰人壽保險單等在卷可證,堪認債務人開主 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 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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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