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99號
TCDV,112,消債更,299,202312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羽晴(即謝佳靜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謝羽晴(即謝佳靜)自中華民國 112年12月19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047,812元  ,前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惟伊現平均每 月收入約23,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支出及扶養子女費用後



  ,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資料、臺中市大里區低收入證明書  、臺中市政府函、存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108 年、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 院 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7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證  。顯見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 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 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 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12月19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忴儀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