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05號
TCDV,112,消債更,205,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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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蔡志偉

代 理 人 蔡逸軒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能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蔡志偉自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蔡志偉(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26559元,扣除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 用12500元及子女扶養費2000元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債務合計約0000000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償之 調解,但無法成立調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110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法務部高額壽資訊連結作業、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人臺南西華郵局、臺中大坑口郵局 存摺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書、薪資袋等在卷可證,堪認債務 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 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 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 忠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 俊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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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