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0258號
TCDV,112,司票,10258,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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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258號
聲 請 人 陳逸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耀駿邱鈺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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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