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0234號
TCDV,112,司票,10234,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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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234號
聲 請 人 洪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昭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萬
元,應繳納2000元之聲請費,查聲請人業已繳納1000元,請
再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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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