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96號
TCDV,112,司拍,396,202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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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謝騏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銘欽

債 務 人 徐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8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7月3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貸、墊款 、票據、保證及違約金。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按每日以新臺幣每佰元參角計算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4.因債務不履行而 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銘欽徐美玲,債務額比 例:均全部。
  嗣債務人徐銘欽邀同徐美玲為連帶債務人於111年8月8日向 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111年11月8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



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憑證、匯款 申請書回條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 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823 117.91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0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54.00 二層:54.00 合計:108.00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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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