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61號
TCDV,112,司拍,361,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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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代 理 人 楊世瑜
相 對 人 陳文榮



債 務 人 陳俊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文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俊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 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6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6月2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 卡契約、保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 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俊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俊學於111年7月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5,000,00 0元⑵33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皆為126 年7月4日,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 利益。詎債務人自112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 同全部到期,尚欠聲請人本金4,971,308元及利息、違約金 等。⑶又債務人陳俊學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消費契約,尚欠 信用卡消費款54,870元。綜上債務人陳俊學尚欠聲請人共計 本金5,026,17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 信用卡債權計算書、信用卡申請書、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 總約定書、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暨建物登記謄 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 、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肚區 文昌段 256-8 93.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30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003層 一層:51.60 二層:51.60 三層:51.60 屋頂突出物: 8.96 合計:163.49 全部 臺中市大肚區文昌路三段300巷43弄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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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