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79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晉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戶籍已遷至金門縣金城鎮,
非本院轄區,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