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6472號債 權 人 劉木煜 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姵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 ㈡提出Line截圖為林姵岑之釋明資料。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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