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472號
TCDV,112,司促,36472,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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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72號
債 權 人 劉木煜 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姵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
㈡提出Line截圖為林姵岑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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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