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328號
TCDV,112,司促,36328,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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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328號
債 權 人 吳鑫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傳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算是否有誤
?(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即112年2月11日起算。)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
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小逸為債務人鄭傳逸〞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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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