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324號
TCDV,112,司促,36324,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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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324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荒川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銘源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銘源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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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