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322號
TCDV,112,司促,36322,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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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322號
債 權 人 林順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賢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107年」3月18日借款新
臺幣5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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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