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6322號債 權 人 林順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賢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107年」3月18日借款新 臺幣5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