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3904號
TCDV,112,司促,33904,202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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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90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楊世瑜
債 務 人 蔡佳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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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