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2年度,86號
TCDV,112,司,86,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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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丙○○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
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泉宥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另請一併補正泉宥公司董事陳詳澔繼承系統表及各法定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其繼承人中有未
成年人者,應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暨逕向
繼承陳詳澔生前最後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陳詳
澔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事
,併提出法院函覆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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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