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2年度,124號
TCDV,112,勞小,124,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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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24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老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依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中院平一一二 司執夏字第一四六五○號執行命令,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 月起至執行命令失效之日止,在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執行費新臺幣參 佰壹拾壹元之範圍內,將許明昌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可處分薪 資債權三分之一,但如扣押三分之一後之可處分薪資餘額不 足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僅就超過新臺幣壹萬捌仟 伍佰陸拾陸元部分,給付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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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