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41號
TCDV,111,訴,441,2023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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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賴正
被 告 白金莉即王秋源之繼承人


王暐翔即王秋源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就原告主張被告先前已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執行原告之 財產並參與分配,而就本件兩紙本票所擔保之債權為受償, 此部分受償金額範圍內,被告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應不存在 等語,此部分原告主張之事實尚有釐清之必要。爰再開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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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