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23號
TCDV,111,訴,2123,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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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群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紫緹莊錦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3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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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