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40號
TCDV,111,訴,1540,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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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40號
原 告 劉春朝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原 告 張琬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昌佑(即陳忠信之繼承人)

陳坤星(即陳忠信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涵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辯論終結,因兩造達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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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