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563號
TCDM,112,附民,2563,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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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563號
原 告 王宥鈞
被 告 李秉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秉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 2年度金訴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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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