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105號
TCDM,112,附民,2105,202312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05號
原 告 許嘉祐

被 告 YIP NGO KONG MIC(葉遨岡)


何世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125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