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071號
TCDM,112,聲,3071,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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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韻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韻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韻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 ,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 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 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 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9 月27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 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 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 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 號1至2所示之刑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 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爰審酌本院前已 寄送定應執行刑詢問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3 日內表示意見,然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 ,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9 -21頁),是本院於裁定前業已適當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 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 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陳韻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1月3日、1月4日(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1月3日至1月4日) 111年5月11日、5月13日、5月16日、5月17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5月13日至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68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3519號;112年度偵字第1147號、第100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9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8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2年7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9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30日 112年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得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3號 (編號1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92號判決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於111年9月30日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080號 (編號2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5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8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於112年8月22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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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