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511號
TCDM,112,易,2511,202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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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山


輔 佐 人 鄭力瑄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5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鄭文山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12年11 月1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93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方股
112年度偵字第25906號
  被   告 鄭文山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文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經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苗簡字第1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於112年2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 基於毀損之故意,於112年4月27日17時14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福安祠土地公廟)內,因不明原因,徒手將 神明桌上價值合計新臺幣12000元之花盆、供品及瓷器等該 寺廟所屬物品擲落地面而破損,致令不堪使用。惟遭路過之 人楚瑞榮當場發現通知福安祠土地公廟總幹事傅聖夫,並合 力將鄭文山攔下報警處理。
二、案經福安祠土地公廟總幹事傅聖夫告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 原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訊據被告鄭文山於警詢及偵訊中對於上開犯罪事實自 白不諱,核與告訴人傅聖夫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 現場監視器影像暨翻拍照片、現場毀損照片、員警職務報告 書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 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前案執行完畢2個月餘即再犯本案, 刑罰反應力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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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