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214號
TCDM,112,單聲沒,214,202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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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泰維


史鎮康


陳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3094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泰維史鎮康陳俊傑等因賭博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094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扣案物如附表 一、二所示,係被告黃泰維等人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3人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 第23094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1年9月12日,以111年度 上職議字第388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2年9月11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3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 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分別為被告黃泰維陳俊傑所 有,且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見偵字第23094號卷第55至64、93至99、317頁) ,並有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物、警方就扣案電腦蒐證之賭客下 注月報表53頁及賭博網站推廣訊息10紙、被告黃泰維、史鎮 康就推擴機房經營事務彼此間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翻拍照片 20紙、由工作機內蒐證之與所召攬賭客間通訊軟體LINE訊息 翻拍照片7紙在卷可查,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一 所示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雖分別為被告黃泰維史鎮康 所有,然被告黃泰維史鎮康均供稱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 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資料足認該等物品與本案犯行有關,爰均 不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物品所有人及用途 1 Iphone Xs Max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原編號:A1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黃泰維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2 Iphone Xs Max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含SIM卡2張 1支 原編號:A1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黃泰維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3 Iphone 11 Pro Max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含SIM卡2張 1支 原編號:A1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黃泰維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4 Iphone 11 Pro Max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原編號:A1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黃泰維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5 IP分享器 1台 原編號:A1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黃泰維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6 蘋果主機 1台 原編號:A2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黃泰維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7 蘋果電腦 1台 原編號:A1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黃泰維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8 華碩筆電(黑色) 1台 原編號:A1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黃泰維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9 蘋果筆電 1台 原編號:A1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黃泰維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10 電腦主機 1台 原編號:B1-1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陳俊傑 被告陳俊傑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11 華碩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1支 原編號:B1-2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陳俊傑 被告陳俊傑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12 蘋果筆電 1台 原編號:B2-1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戴廷涵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13 Iphone XR 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原編號:B2-2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戴廷涵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14 Iphone Xs Max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原編號:B2-3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戴廷涵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15 電腦主機 1台 原編號:B3-1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黃泰維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16 筆記 1張 原編號:B3-2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黃泰維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17 電腦主機 1台 原編號:B4-1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陳翊庭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18 電腦主機 1台 原編號:B5-1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白家瑋 被告黃泰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19 Iphone 8 Pro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原編號:C1-2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史鎮康 被告史鎮康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物品所有人及用途 1 Iphone 12 Pro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含SIM卡2張 1支 原編號:A1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黃泰維 被告黃泰維所有 2 Iphone XR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含SIM卡2張 1支 原編號:C1-1 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人:史鎮康 被告史鎮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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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