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2年度,91號
TCDM,112,原易,91,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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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丹詠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2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吸食器壹個、玻璃球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 有及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 市○○區○○○○路00號心圓汽車旅館,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起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加熱,吸食 燃燒後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因調查另案,經丙○○同意後執行 搜索,於112年5月17日晚間7時17分許,在丙○○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巷0號2樓之居所扣得吸食器1個、玻璃球1個(丙○ ○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088號提起公訴,由本院另案審理 中),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112年5月17日晚間9時3分許, 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可待因 、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毒聲字第9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110年10月1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163、406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 1852、22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 行,檢察官依法起訴,自屬適法。 
二、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70頁),本院審酌 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 待證事實有關連性,認為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見警卷第6頁,毒偵卷第134頁,本院卷第71頁),並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勘察採(驗) 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見警卷第11—31頁、第39—45頁)在卷 可稽,復有供被告本案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吸 食器1個及玻璃球1個扣案可憑,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施用第 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為想像競 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 罪處斷。
㈢、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55號判處 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確定,上開罪刑 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3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確定,於108年10月30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後接續執 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5日,於111年5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開裁判書及前開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檢察官復已敘明被告 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理由,本院審酌被告未能記取相同 罪質之前案教訓,再為本案犯行,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 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 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執行觀察、勒戒,猶未能戒除毒癮,深切體認毒品對於健康 之危害,顯見其自制力薄弱,且其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仍為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 行為洵不足取;惟考量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 為,尚未有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自陳之智識程度、先前工作情形、家庭經 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7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三、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之吸 食器1個、玻璃球1個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施用毒品所 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70頁),爰依 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查無事證可認與本案犯 罪事實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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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