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1982號
TCDM,112,交易,1982,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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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9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昆懋



王昱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3857、49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昱婷於民國112年3月31日20時9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 文心路3段由青海路往臺灣大道方向行駛,行經文心路3段與 四川路口時,本應注意行車遇有變換車道或偏向之情況時, 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讓直行車先行,並 注意安全距離,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王昱婷 竟疏未注意,貿然往右偏向行駛,適同向右後方由告訴人李 曉菁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該處,因 而撞及被告王昱婷所騎乘之機車,隨後告訴人巫佳芸所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該處,見狀緊急煞車 ,未撞擊前揭二機車,適同向後方由被告陳昆懋所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該處,因被告陳昆懋疏未 注意車前狀況,導致被告陳昆懋騎乘之機車撞及告訴人巫佳 芸騎乘之車輛,告訴人巫佳芸之機車再推撞被告王昱婷所騎 乘之機車,導致被告王昱婷、告訴人李曉菁、告訴人巫佳芸 均人車倒地,被告王昱婷因此受有下背和骨盆鈍挫傷、右側 踝部鈍挫傷、右側膝部擦挫傷、頭暈併腦震盪等傷害;告訴 人巫佳芸受有左側上臂、左側前臂、左側小腿開放性傷口等 傷害告訴人李曉菁受有右側足部擦挫傷、右側膝部擦傷等傷 害,因認被告王昱婷、陳昆懋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王昱婷、陳昆懋均涉犯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被告王昱婷、陳昆懋均與告訴人李曉菁、巫佳 芸經調解成立,告訴人李曉菁巫佳芸業已具狀撤回告訴, 被告王昱婷亦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撤回對被告陳昆懋之過失傷 害告訴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 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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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