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2590號
TCDM,112,中簡,2590,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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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有翼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21075號、第33118號、第37513號、第42555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有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24日9時許」 更正為「24日8時17分許」、證據清單編號4補充「現場照片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有翼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三)之犯行,其 行為時、地具有密接性,依其犯意而言,應整體視為一行為 方為合理,又被告以1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黃子杰洪榮杉2 人之財產法益,觸犯2個竊盜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以對告訴人洪榮杉竊得財物價 值最高,情節最重)論以竊盜罪處斷。
㈢被告所為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㈣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月、4月、5月(2次),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43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13日 徒刑執行完畢(接續執行拘役50日,於107年9月1日出監),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 各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本案與構成累犯之前案罪質雖然 不同,然均屬故意犯罪,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 本案犯罪,顯未能記取前案刑罰之教訓,足認其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有其特別惡性,且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罪刑 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



擔之罪責,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就被告本 案所犯各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 值非難,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參以其犯罪手 段、所竊得物品數額多少等犯罪情節,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 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見偵37513卷第43頁) 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斟酌被告所犯各 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各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之密 接程度,暨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本案各次竊盜 犯行之犯罪所得各詳如附表所示,均尚未發還被害人,亦查 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爰依上開規定,於被告附表各該犯 罪主文欄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 犯罪所得 (新臺幣)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 洪乾財 工具箱、喇叭、護手霜、運動毛巾、保溫杯各1個(合計價值1000元) 許有翼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二) 薛榮凱 鬼滅之刃公仔2個、間諜家家酒安妮亞」A賞公仔1個、鬼滅之刃「竈門禰豆子公仔1個(合計價值4000元) 許有翼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三) 黃子杰 保溫杯1個(價值320元) 許有翼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榮杉 小行李箱1個(價值500元) 4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四) 吳志強 遙控合金起重吊車1臺、鋰電工業扇1臺(合計價值1900元) 許有翼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4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1075號
112年度偵字第33118號
112年度偵字第37513號
112年度偵字第42555號
  被   告 許有翼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000號(臺 南○○○○○○○○六甲辦公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因另案在法務部○○○○○○○ 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有翼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2次 )、4月(2次),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竊 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50日確定,上開案件後接續 執行,於民國107年9月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一)於112年2月24日9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洪乾財擺設娃娃機台之店內,徒手 竊取洪乾財所有放置在娃娃機台上方面之工具箱、喇叭、護 手霜、運動毛巾、保溫杯各1個【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00 0元】,得手後離去。(二)於112年5月6日7時4分許,在臺 中市○區○○街00號薛榮凱擺設娃娃機台之店內,徒手竊取薛 榮凱所有放置在娃娃機台上方之鬼滅之刃公仔2個、間諜家 家酒「安妮亞」A賞公仔1個、鬼滅之刃「竈門禰豆子公仔 1個(價值共4000元),得手後離去。(三)於112年4月14 日7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黃子杰洪榮杉擺 設娃娃機台之店內,分別徒手竊取黃子杰洪榮彬所有放置 在娃娃機台上面之保溫杯1個(價值320元)、小行李箱1個 (價值500元),得手後離去。(四)於112年5月9日7時32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吳志強擺設娃娃機台之店內 ,徒手竊取吳志強所有放置在娃娃機台上面之遙控合金起重 吊車1臺、鋰電工業扇1臺(價值共1900元),得手後離去。二、案經洪乾財薛榮凱黃子杰洪榮杉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三分局、第二分局及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有翼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1、證人即告訴人洪乾財宏於警詢之指訴 2、職務報告、監視器翻拍照片 犯罪事實欄一(一)犯罪事實。 3 1、證人即告訴人薛榮凱於警詢之指訴 2、監視器翻拍照片 犯罪事實欄一(二)之犯罪事實。 4 1、證人即告訴人黃子杰洪榮杉於警詢之指訴 2、警員職務報告、監視器翻拍照片 犯罪事實欄一(三)之犯罪事實。 5 1、證人即被害人吳志強於警詢之指訴 2、職務報告、監視器翻拍照片 犯罪事實欄一(四)之犯罪事實。 6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67、1260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13號判決書 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二、核被告4次所為,均係犯刑法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上開4 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 有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 紀錄表及前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 47條第 1項之累犯。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 與法益侵 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 彰顯其法 遵循意識不足,本案甚且具體侵害他人法益,佐以 本案犯罪情 節、被告之個人情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 無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 刑罰超過其 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 刑。被告上開所竊得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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