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2號
PHDV,112,補,112,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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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丙○○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156,12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
㎡×面積3,156.12㎡×原告應有部分1/2=3,156,120元,元以下
採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
二、陳報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共有
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並以書狀陳明是否追
加除被告以外之共有人及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開土地共有人有已歿之情形,欲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
登記,應具狀追加聲明。
四、請向地政機關申請或查詢本案土地是否有農業發展條例等相
關之分割限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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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