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99號
CTDV,112,除,299,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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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巴愛玲(即巴譚攸靈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許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下稱系 爭股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 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巴譚攸靈所有,巴譚攸靈於93月11月 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巴信誠及子女即聲請人、訴 外人巴文玲、巴中等4人,巴文玲於100年5月13日死亡,巴 信誠於109年7月13日死亡,系爭股票經繼承、再轉繼承,由 聲請人與巴中繼受,並協議由聲請人取得;聲請人因系爭股 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2年8月31日具狀 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9月12日公告等情,有股 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巴譚攸靈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等件附於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卷可稽,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且有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之公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至25頁)。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9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股票 1 20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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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