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29號
CTDV,112,訴,429,2023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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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寶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凌秝瑩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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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