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23號
CTDV,112,勞執,23,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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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陳俊諺

相 對 人 勝萊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煜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⒈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等勞資爭議,前經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調解成立,相 對人同意於112年12月2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萬 元,然迄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 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 爭議,業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 解結果,其中⒈約定:「二方經溝通調解後以8萬元達成共識 調解成立,該金額於112年12月2日前總額匯入勞工中國信託 822帳號0000-0000-0000」等語,並經勞資雙方確認無異後 ,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有臺南市政府勞工局112年11月2日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相對 人迄未給付8萬元予聲請人,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 請人提出之上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 請人聲請就未付之8萬元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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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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