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07號
CTDV,110,重訴,107,2023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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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送達代收人 黃子菁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向榮
王邦宇

王薇雅
王振中
林秀玉
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4,161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81,39
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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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