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 訴 人 謝子瑜 (現於法務部○○○○○○○○○執 行) 周于惠 謝大任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上 訴 人 李至軒 姬淑華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被上訴人 吳冠興 兼法定代理 人 吳金城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複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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