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2年度,214號
CTDM,112,審交附民,214,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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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郭瑞琴
劉玉梅
劉又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被 告 林榮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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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