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2年度,407號
CTDM,112,審交易,407,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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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斐伊


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斐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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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