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2512號
CTDM,112,交簡,2512,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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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重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重慶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董重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交簡字第38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 1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乙節,業據檢察官指明並提出被 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且經本院核閱卷附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檢察官復以上開查註紀錄表進一 步敘明,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且執行完畢,又再 犯本案,足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有特別惡性,而本院審酌 檢察官上述主張,並考量本件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 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 過苛侵害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均 生重大危害,復考量被告有多次酒駕前科(累犯部分不予以 重複評價,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本次呼氣 酒精濃度尚達每公升0.52毫克,再斟酌本案幸未肇事致生實 害,兼衡以被告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若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739號
  被   告 董重慶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重慶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 改,復於112年10月31日11時55分許,在高雄市湖內區太爺 羊肉店內食用含有酒精成分之羊肉當歸湯後,其呼氣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 度,仍於同日12時15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犯意,自上開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 上路。嗣於同日12時5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0號 前時,因面色潮紅而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2時51分許,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2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重慶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審酌被告前案犯行亦為公共危險案件,與本件罪質 相同,顯見被告漠視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及對刑罰反應力薄 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依法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洪若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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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