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82號
TYDV,112,重訴,182,2023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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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岳松
劉美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金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1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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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