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780號
TYDV,112,訴,1780,2023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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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80號
原 告 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李宇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劉建良
葉麗
黃金波
徐崇原
吳淑芬
李曉菁
王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李宇昇維納斯社區(下稱系爭社區)區分 所有權人(下稱區權人),於民國112年4月23日經系爭社區 第19屆第1次區權人會議選任李宇昇與被告為原告即系爭社 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第19屆管理委員(下稱管委) ,嗣於同年5月12日經第19屆第1次管委會選任李宇昇為主委 ,詎被告於112年6月16日違法召集第19屆第2次管委會,並 決議罷免主委李宇昇及改由黃金波擔任第19屆主委,復於11 2年8月18日自行召開第19屆第1次臨時區權人會議(下稱系 爭會議),並以被告劉建良為發起人,於系爭會議中推派被 告黃金波主席,就系爭社區規約修訂為決議(下稱系爭決 議),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系爭決議 不存在。
二、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 有明文。又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由管理委 員會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起 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無效時,應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 被告,始為適格(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97年度



台上字第234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應以管理委員會或全體區分所有 權人為被告,始為適格。準此,本件原告僅以被告劉建良葉麗華、黃金波徐崇原吳淑芬李曉菁王怡婷為被告 ,訴請確認系爭決議不存在,自屬當事人不適格而欠缺權利 保護要件,又本件原告分別為系爭社區管委會,及其法定代 理人,而屬無從補正,爰依法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之。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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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