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37號
TYDV,112,補,1437,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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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黃建霖
被 告 皇家社區守望相助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紹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親屬或人格權無涉
,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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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