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33號
TYDV,112,補,1433,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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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勇志即美好勇汽車修理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06,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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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