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22號
TYDV,112,補,1422,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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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元木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珍
訴訟代理人 耿依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臻間請求沒收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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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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