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借名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21號
TYDV,112,補,1421,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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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1號
原 告 謝李碧
訴訟代理人 梁育玟律師
周志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4,23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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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