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18號
TYDV,112,補,1418,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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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吳清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如訴請被告返還土地,需記載被告應返還土地之地段、地
號、面積、權利範圍)。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
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四、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
、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
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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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