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12號
TYDV,112,補,1412,2023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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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林至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嘉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045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
二、起訴狀上原告漏未簽名或蓋章,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7條
(書狀之簽名)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
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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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